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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缆学院】GB/T 1.1-2020标准 专家详细解读(三)目次这一要素用来呈现文件的结构。为了方便查阅文件内容,通常有必要设置目次。 根据所形成的文件的具体情况,应依次对下列内容建立日次列表: a)前言, b)引言, c)章编号和标题, d)条编号和标题,(需要时列出) e)附录编号、“(规范性)”/“(资料性)”和标题, f)附录条编号和标题,(需要时列出) g)参考文献, h)索引, i)图编号和图题(含附录中的),(需要时列出) j)表编号和表题(含附录中的)。(需要时列出) 上述各项内容后还应给出其所在的页码。在目次中不应列出“术语和定义”中的条目编号和术语。电子文本的目次宜自动生成。 3 前言前言这一要素用来给出诸如文件起草依据的其他文件、与其他文件的关系和编制、起草者的基本信息等文件自身内容之外的信息。前言不应包含要求、指示、推荐或允许型条款,也不应使用图、表或数学公式等表述形式。前言不应给出章编号且不分条。根据所形成的文件的具体情况,在前言中应依次给出下列适当的内容。a)文件起草所依据的标准。具体表述为“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b)文件与其他文件的关系。需要说明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与其他标准的关系;·分为部分的文件的每个部分说明其所属的部分并列出所有已经发布的部分的名称。c)文件与代替文件的关系。需要说明以下两方面的内容:·给出被代替、废止的所有文件的编号和名称;·列出与前一版本根此的主要技术变化。d)文件与国际文件关系的说明。GB/T 20000.2中规定了与国际文件存在着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在前言中陈述的相关信息。e)有关专利的说明。D.2中规定了尚未识别出文件的内容涉及专利时,在前言中需要给出的相关内容。f)文件的提出信息(可省略)和归口信息。对于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或归口的文件,应在相应技术委员会名称之后给出其国内代号,使用下列适当的表述形式:·“本文件由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XXX)提出。”·“本文件由××××提出。”·“本文件由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XXX)归口。”·“本文件由××××归口。”g)文件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使用下列表述形式:·“本文件起草单位:….”·“本文件主要起草人:……。”h)文件及其所代替或废止的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注:更改了编写要素“前言”时不允许使用的条款类型的规定(见8.3,2009版的6.1.3)
△2009版本:6.1.3前言 4 引言引言这一要素用来说明与文件自身内容相关的信息,不应包含要求型条款。分为部分的文件的每个部分,或者文件的某些内容涉及了专利,均应设置引言。引言不应给出章编号。当引言的内容需要分条时,应仅对条编号,编为0.1、0.2等。
在引言中通常给出下列背景信息:——编制该文件的原因、编制目的、分为部分的原因以及各部分之间关系(见5.2)等事项的说明;——文件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如果编制过程已经识别出文件的某些内容涉及专利,应按照D.3的规定给出有关内容。如果需要给出有关专利的内容较多时,可将相关内容移作附录。 5 范围●范围这一要素用来界定文件的标准化对象和所覆盖的各个方面,并指明文件的适用界限。必要时,范围宜指出那些通常被认为文件可能覆盖,但实际上并不涉及的内容。分为部分的文件的各个部分,其范围只应界定各自部分的标准化对象和所覆盖的各个方面。注:适用界限指文件(而不是标准化对象)适用的领域和使用者。●该要素应设置为文件的第1章,如果确有必要,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条。●范围的陈述应简洁,以便能作为内容提要使用。在范围中不应陈述可在引言中给出的背景信息(见8.4)。范围应表述为一系列事实的陈述,使用陈述型条款,不应包含要求、指示、推荐和允许型条款。·范围的陈述应使用下列适当的表述形式:——“本文件规定了……的要求/特性/尺寸/指示”;——“本文件确立了……的程序/体系/系统/总体原则——“本文件描述了……的方法/路径”;——“本文件提供了……的指导/指南/建议”﹔——“本文件给出了……的信息/说明”;——“本文件界定了……的术语/符号/界限”。·文件适用界限的陈述应使用下列适当的表述形式:——“本文件适用于……”——“本文件不适用于……”以GB/T 1.1为例:
范围的表达形式为:陈述、条文、表、注、脚注、等表述形式。
注: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如最新版本未包含所引用的内容,那么包含了所引用内容的最后版本适用。 6 文件清单 ●文件清单中应列出该文件中规范性引用的每个文件,列出的文件之前不给出序号。 根据文件中引用文件的具体情况,文件清单中应选择列出下列相应的内容: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给出“文件代号、顺序号及发布年份号和/或月份号”以及“文件名称”;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给出“文件代号、顺序号”以及“文件名称”; ——不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所有部分,给出“文件代号、顺序号”和“(所有部分)”以及文件名称中的“引导元素(如果有)和主体元素”(见6.1.1); ——引用国际文件、国外其他出版物,给出“文件编号”或“文件代号,顺序号”以及“原文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原文名称。 列出标准化文件之外的其他引用文件和信息资源(印刷的、电子的或其他方式的),应遵守GB/T 7714确定的相关规则。 ●根据文件中引用文件的具体情况,文件清单中列出的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 a)国家标准化文件, b)行业标准化文件, c)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化文件(仅适用于地方标准化文件的起草), d)团体标准化文件(需符合9.5.4.4中规定的限制条件), e)ISO、ISO/IEC或IEC标准化文件, f)其他机构或组织的标准化文件(需符合9.5.4.4中规定的限制条件), g)其他文献。 其中,国家标准、ISO或IEC标准按文件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化文件先按文件代号的拉丁字母和/或阿拉伯数字的顺序排列,再按文件顺序号排列。
注:·条(类目)和条目(术语)的结构形式(空行)不同,本文件术语按概念层级分类编排。·引导语有4种,引导语见8.7.2·明确规定:列为第3章,3种引出方式:——“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如果仅该要素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如果仅其他文件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如果其他文件以及该要素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如果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应在章标题下给出以下说明:“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GB/T 1.1-2020新增) 7 术语条目 ●通则 术语条目宜按照概念层级分类和编排,如果无法或无须分类可按术语的汉语拼音字母顺序编排。术语条目的排列顺序由术语的条目编号来明确。条目编号应在章或条编号之后使用下脚点加阿拉伯数字的形式(见第3章的条目编号)。注:术语的条目编号不是条编号。每个术语条目应包括四项内容:条目编号、术语、英文对应词、定义,根据需要还可增加其他内容。按照包含的具体内容术语条目中应依次给出:a)条目编号,b)术语,c)英文对应词,d)符号,e)术语的定义,f)概念的其他表述形式(如图、数学公式等),g)示例,h)注,i)来源等。其中,符号如果来自于国际权威组织,宜在该符号后同一行的方括号中标出该组织名称或缩略语;图和数学公式是定义的辅助形式;注给出补充术语条目内容的附加信息,例如,与适用于量的单位有关的信息。术语条目不应编排成表的形式,它的任何内容均不准许插入脚注。●需定义术语的选择术语和定义这一要素中界定的术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文件中至少使用两次;——专业的使用者在不同语境中理解不一致;——尚无定义或需要改写已有定义;——属于文件范围所限定的领域内。如果文件中使用了文件的范围所限定的领域之外的术语,可在条文的注中说明其含义,不宜界定其他领域的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中宜尽可能界定表示一般概念的术语,而不界定表示具体概念的组合术语。例如,当具体概念“自驾游基础设施”等同于“自驾游”和“基础设施”两个一般概念之和时,分别定义术语“自驾游”和“基础设施”即可,不必定义“自驾游基础设施”。注:表达具体概念的术语往往由表达一般概念的术语组合而成。
8 符号和缩略语●界定和构成符号和缩略语这一要素用来给出为理解文件所必需的、文件中使用的符号和缩略语的说明或定义,由引导语和带有说明的符号和/或缩略语清单构成。如果需要设置符号或缩略语,宜作为文件的第4章。如果为了反映技术准则,符号需要以特定次序列出,那么该要素可以细分为条,每条应给出条标题。根据编写的需要,该要素可并入“术语和定义”(见8.7)。●引导语根据列出的符号,缩略语的具体情况,符号和/或缩略语清单应分别由下列适当的引导语引出:——“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如果该要素列出的符号适用时)——“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如果该要素列出的缩略语适用时)——“下列符号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如果该要素列出的符号和缩略语适用时)●清单和说明无论该要素是否分条,清单中的符号和缩略语之前均不给出序号,且宜按下列规则以字母顺序列出:a)大写拉丁字母置于小写拉丁字母之前(A 、a 、B 、b 等);b)无角标的字母置于有角标的字母之前,有字母角标的字母置于有数字角标的字母之前(B、b、C、Cm、C2、c 、d 、dext、dint 、d1等);c)希腊字母置于拉丁字母之后(Z、z 、A 、a 、B 、β、…、Λ、λ等);d)其他特殊符号置于最后。符号和缩略语的说明或定义宜使用陈述型条款,不应包含要求和推荐型条款。 9
分类和编码/系统构成●分类和编码这一要素用来给出针对标准化对象的划分以及对分类结果的命名或编码,以方便在文件核心技术要素中针对标准化对象的细分类别作出规定。它通常涉及“分类和命名”“编码和代码”等内容。●对于系统标准,通常含有系统构成这一要素。该要素用来确立构成系统的分系统,或进一步的组成单元。系统标准的核心技术要素将包含针对分系统或组成单元作出规定的内容。●分类和编码/系统构成通常使用陈述型条款。根据编写的需要,该要素可与规范、规程或指南标准中的核心技术要素(见8.11)的有关内容合并,在一个复合标题下形成相关内容。更改了要素“分类和编码”的编写规则(见8.9.1、8.9.3,2009版的6.3.5),增加了要素“系统构成”的编写规则(见8.9.2、8.9.3); 10 总体原则和/或总体要求 ●总体原则和/或总体要求 总体原则这一要素用来规定为达到编制目的需要依据的方向性的总框架或准则。文件中随后各要素中的条款或者需要符合或者具体落实这些原则,从而实现文件编制目的。总体要求这一要素用来规定涉及整体文件或随后多个要素均需要规定的要求。文件中如果涉及了总体原则/总则/原则,或总体要求的内容,宜设置总体原则/总则/原则,或总体要求。总体原则/总则/原则应使用陈述或推荐型条款,不应包含要求型条款。总体要求应使用要求型条款。 11 核心技术要素核心技术要素这一要素是各种功能类型标准[见4.2b)]的标志性的要素,它是表述标准特定功能的要素。标准功能类型不同,其核心技术要素就会不同,表述核心要素使用的条款类型也会不同。各种功能类型标准所具有的核心技术要素以及所使用的条款类型应符合表4的规定。各种功能类型标准的核心技术要素的具体编写应遵守GB/T 20001(所有部分)的规定。
增加了要素“核心技术要素”(见8.11)“其他技术要素”的编写规则(见8.12),删除了“技术要素的表述”(见2009版的7.1.3);
△2019版删除 12 其他技术要素根据具体情况,文件中还可设置其他技术要素,例如试验条件、仪器设备、取样、标志、标签和包装、标准化项目标记、计算方法等。如果涉及有关标准化项目标记的内容,应符合附录B规定。
13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这一要素用来列出文件中资料性引用(见9.5.4.2.2)的文件清单,以及其他信息资源清单,例如起草文件时参考过的文件,以供参阅。如果需要设置参考文献,应置于最后一个附录之后。文件中有资料性引用的文件,应设置该要素。该要素不应分条,列出的清单可以通过描述性的标题进行分组,标题不应编号。清单中应列出该文件中资料性引用的每个文件。每个列出的参考文件或信息资源前应在方括号中给出序号。清单中所列内容及其排列顺序以及在线文献的列出方式均应符合8.6.3的相关规定,其中列出的国际文件、国外文件不必给出中文译名(这和规范性引用不同)。 14 索引索引这一要素用来给出通过关键词检索文件内容的途径。如果为了方便文件使用者而需要设置索引,那么它应作为文件的最后一个要素。该要素由索引项形成的索引列表构成。索引项以文件中的“关键词”作为索引标目,同时给出文件的规范性要素中对应的章、条、附录和/或图、表的编号。索引项通常以关键词的汉语拼音字母顺序编排。为了便于检索可在关键词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相同的索引项之上标出相应的字母。电子文本的索引宜自动生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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