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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实施为2019至2023年6月2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19至2023年。其中,“十三五”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中央财政补贴于2020年政策期满后结束。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实施为2019至2023年 《补充通知》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可用于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采取据实结算方式,“十三五”期间按照改造后电站装机容量(含生态改造新增)以东部地区每千瓦700元、中部地区每千瓦1000元、西部地区每千瓦13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以河流为单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不得超过该单元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总投资的50%(生态改造费用纳入改造总投资)。 《补充通知》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2018年,补贴标准为0.3元/立方米。自2019年起,不再按定额标准进行补贴。按照“多增多补”的原则,对超过上年开采利用量的,按照超额程度给予梯级奖补;相应,对未达到上年开采利用量的,按照未达标程度扣减奖补资金。同时,对取暖季生产的非常规天然气增量部分,给予超额系数折算,体现“冬增冬补”。 |